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原始所有者,是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主体。
[6]参见1990年、1991年及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本文认为,有以下两种完善方案可供选择:(一)完全消除政策功能如果认为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可能否定、颠覆执法检查的制度价值,那么唯一的完善方案就是将政策因素完全地排除出执法检查的过程。
在宏观层面,该院通过发布年度《人民法院工作要点》有倾向性地将主要的司法资源分配到一些重点领域。诚如彭真委员长的谆谆告诫,我们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105]。例如,2001年《农业法》检查之后要求检查对象要继续认真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抓好各项减负政策的落实、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四)2003年至今:监督工作的重点在于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延续和进一步强化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的定位。通知首先强调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然而同样不容忽视的是,执法检查政策功能的发挥也带来如下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例如,笔者在前期研究中曾发现,作为监督程序的执法检查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思自身立法缺陷的一种重要平台,成为了立法程序外完善法律的制度途径。要本着这个思想,带着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检查农业法的实施情况。
例如,为了解决一些政法机关经费不足问题、杜绝司法腐败现象,执法检查组于1998年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政法机关的实际需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切实保障政法机关的各项经费开支,以促进政法机关的清正廉洁、公正执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52]四、执法检查政策功能的主要表现就实践而言,执法检查所承载的宣传、执行以及形成政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77]2004年《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报告对于各地普遍存在的占有土地欲望过于强烈的现象予以批评,并希望各地将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方针政策上来,通过实际行动巩固近期土地治理整顿的成果、防止违规设立开发区行为的反弹。[23]《李鹏委员长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12月28日)。
在宏观层面,该院通过发布年度《人民法院工作要点》有倾向性地将主要的司法资源分配到一些重点领域。[101]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首先,我们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执政党的绝大多数政策所涵盖诸如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廉政建设等主题也都已经或多或少地被上升为法律,政策与法律的交集并不罕见。例如,笔者在前期研究中曾发现,作为监督程序的执法检查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思自身立法缺陷的一种重要平台,成为了立法程序外完善法律的制度途径。[53]这一方针被历年的执法检查实践所贯彻,并且最终被进一步吸纳到《监督法》中。
为此,他要求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更多的考虑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长远的问题,而不是忙碌于琐碎的日常工作。然而,共产党员占主导地位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41]在事实上接受同样由宪法确认其领导地位的执政党的领导则是由政党执政运作规律所决定的政治现实。这一特殊的法律实施模式的重要性也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执法检查组不厌其烦地进行强调。例如,在涉农法律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不止一次地强调当年的1号文件对相关法律实施的重要性。
[20]《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工作要点》(1999年4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显而易见,在议程资源竞争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所关注的一些法律未能获得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相同程度的关注以至于无法被纳入到执法检查的程序之中。
[9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6年)。同时,由于决策程序相对宽松以及决策的即时性要求,执政党政策的存续期限通常比法律短暂,而且富有灵活多变的特点。
[82]《〈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2005年)。此外,从内部公文传递的流程及其所反映的政治礼仪的角度而言,当某些执法检查报告必须呈送、分发给各级党委的时,报告的内容也应当适当地提及、甚至强调执政党的政策。[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79]《〈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1995年)。宪法序言宣称,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执政党政策尚未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前,特别是在未对其做合宪性、合法性审查之前就不假思索、不加甄别地予以概括性承认并且通过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加以宣传和推行逾越了政党与国家两大政治系统之间必要的界限。
[28]同年8月,吴邦国同志在总结对《监督法》草案审议意见时专门阐述了监督工作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要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质量,关键是监督的内容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6]与上述思路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初对于开展法律监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思路颇为纯粹。
[57]吴邦国委员长曾就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提三点意见,其中第三点指出,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75]2、发现执行政策所存在的问题当然,政策执行的情况并非总是令人满意。
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这种因噎废食的方案也将丢弃掉政策功能的一些正面的、积极的价值。
[56]对这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高密度的检查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言无疑是重要的。当前从各地情况看,省、市、县各级领导干部中熟悉法律的不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今后必将更多的以法律手段来调控经济。[86]《〈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1995年)。团系统是《未成年保护法》实施过程必须依赖的组织资源。
[76]《〈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法检查报告》(1998年)。[48]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六省区森林法执法情况的汇报》(1990年)、《三法一决定执法检查报告》(1994年)、《〈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1995年)、《〈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执法检查报告》(1995年)、《〈农业法〉执法检查报告》(1995年)、《〈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报告》(1999年)。
尽管此时对执法检查与执政党政策关系的描绘和强调仍然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含蓄状态,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无疑是执政党最为关注且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也必然会被排在执政党政策列表的首要位置。毫无疑问,一部能否成为执法检查的对象需要经过一个富有高度竞争性的遴选程序才能最终确定。
尽管有些回应的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总体而言,这种回应结果与政策性较强所得到的待遇在客观上形成了强烈地对比。1995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实施了《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将‘三河三湖两区一市一海的环境治理列入国家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治理进程。
[83]《〈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法检查报告》(1998年)。[93]这一微言大义的呼吁也得到了有效的回应。通知首先强调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至少在两个场合提出希望有关部门通过在相关干部学校或党校开设特定的法律课程的方式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对相关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决策水平。
1993年底,乔石委员长不仅重申了执法检查选题的政策偏好,而且进一步要求各级人大要贯彻落实十四届三种全会的决议,促进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监督已经依法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主动地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最主要的立法议题便是为百废待兴的共和国提供一套政权组织建设和改革开放所急需的法律规则。
例如,1994年《教师法》执法检查报告就要求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凡拖欠严重、措施不力的地方,不准新建楼堂馆所,不得购买小汽车,不批准出国考察。[36]《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08年3月18日)。
[99]各年度所检查法律的具体情况如下:2007年:《义务教育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4]为了实现把保证和促进改革开放作为首要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中心任务的目标,[5]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出要在履行立法与工作监督职能中突出重点。